本报以《工地围挡缺失,致俩路人坠坑》为题,报道了太原路一施工现场围挡深夜现豁口,两名骑电动车的市民不慎坠坑一事。昨日,记者采访得知,坠坑的两名市民中,一人已获施工方2000元赔偿,另一人尚在医院接受治疗。市政设施监管部门对此认为,工地安全工作不周或将受罚,市民遇到类似问题可追偿。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两名坠坑的当事人。市民尤先生说,此事经本报报道后,事发工地施工方辗转联系到他,让他前往太原路施工现场沟通赔偿事宜。**终,他获得了施工方2000元的赔偿。
随后,记者通过南昌路派出所民警辗转联系到另一名坠坑的中年女子。记者采访得知,这名女子姓贾,48岁,在涧西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她自称身上的皮外伤基本缓解,但还有些头晕。
贾女士说,住院期间,施工方的态度她基本认可,对方除承担她在医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还派专人看护照料。随后双方再协商赔偿事宜。
“这件事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施工方负责处理,这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洛阳热力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刘先生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他们主要起到监管和督促的作用,具体到贾女士这件事,他们将督促施工方妥善解决,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或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市政设施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说,他们除了负责市政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和后期道路回填监管等工作,也会定期抽查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设置上是否到位。有违规行为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侵权责任法》中也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民可依法追偿。”河南翰冶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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